起 诉 书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合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其女友满某某位于合江县**镇**街**号**栋**单元**号的租住房内,容留胡某某、傅某某、刘某某共同吸食由胡某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随后被合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吸毒工具1套。
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联明
检察官助理:席海平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398249****;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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