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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省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3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退回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还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庞某某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行政处罚)在其租住的长沙市芙蓉区**宾馆**房及长沙县**街道**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庞某某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住了长沙市芙蓉区**小区**宾馆**房间,租住期限半年。2018年7月份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上述房间内,容留袁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及麻古。

2、同年8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上述房间内,容留袁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及麻古。

3、2018年8月,被告人庞某某以每天55元的价格租住了长沙县榔梨街道**宾馆**房间。2018年9月份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上述房间内,容留袁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及麻古。

4、同年10月2日,被告人庞某某在上述房间内,容留袁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及麻古。事后,袁某某将吸毒工具照片发送给庞某某的朋友,庞某某的朋友报警。公安民警至现场将两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宿登记表、尿检照片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易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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