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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5********,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庞某某和丈夫牛某某(已起诉)经商量后决定,由牛某某出面租下苏州市高新区**大厦**幢**室提供给卖淫女曹某某、陈某甲、何某某、田某某作为卖淫场所,并与个体司机约定每带一名嫖客就给予50元的好处费,期间被告人庞某某和牛某某均实施了在周边地点招揽嫖客至楼上嫖娼以及使用微信(绑定手机138********)支付个体司机50元好处费的行为。

2019年11月2日晚,个体司机李某某带嫖客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至苏州市虎丘区何山路长江路路口附近,由牛某某带至**大厦**幢**室,分别与卖淫女陈某甲、曹某某、何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庞某某在周边地点招揽了嫖客王某某,并带至**大厦**幢**室与卖淫女田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庞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步青芸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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