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庞某甲通过网络,在兰州认识一男子。该男子除向庞某甲收购其个人名下的信用卡8张外,还要求庞某甲携带其他信用卡到柬埔寨金边,并承诺事成后支付庞某甲报酬。3月2日,庞某甲与同行人员莫某某(另案处理)从兰州乘坐飞机到深圳宝安。3月3日,庞某甲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T3航站楼准备乘坐ZH****航班前往柬埔寨金边,在三楼国际行李柜台托运行李时,被安检工作人员通过X光机发现行李箱内有大量银行、U盾一袋。安检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庞某甲被出警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公安机关当场从庞某甲的行李箱中扣押各类信用卡51张(他人名下43张,庞某甲本人名下8张)、电话卡17张、U盾32套、密码器4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信用卡、电话卡、U盾、密码器;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银行卡开户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1份。
3.涉案信用卡、电话卡、U盾、密码器现扣押于机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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