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村,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5月21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13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一、合同诈骗犯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利用虚假伪造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作抵押,与被害人卢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骗取卢某某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庞某某退还赃款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编号为02070****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本;
2、书证庞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编号02070****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民间借贷风险担保人合作协议一份、卢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转给庞某某3万元的记账凭证一张、借据、担保书、收据、邮政银行卡、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书;
3、证人赵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诈骗犯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于2017年4月5日伙同赵某某(已判刑)谎称宾馆装修需要装修材料,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装修生态板40张价值人民币5800元。案发后庞某某家属将赃款返还给孙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庞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在哈市阿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庞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兰西县法院判决书、返还赃款收据、装修材料目录单;
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共同犯罪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定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雷
检察官助理:时亚楠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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