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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身份证号码4110241973********,汉族,大专毕业,经商,现鄢陵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2月24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1****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鄢陵县安陵镇滨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北路与建设街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庞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8.57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庞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瑛华

2020年11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庞某某现住鄢陵县**镇****小区;

2.​ 案卷一册、卷外材料一页、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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