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7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办**乡**号)。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罚款1000元,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庞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豫HYW***号小型轿车经焦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桶张河村村口东侧500米处时,行驶道路左侧与由西向东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豫AZ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又与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豫HYZ***号小型轿车(附载被害人朱某某)相撞,造成崔某某、朱某某、被告人庞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庞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是106.26mg/100ml;崔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认定,庞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尚  鹏

代理检察员:秦梦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