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管区**村**号,住湛江市**大道**村**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子丹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庞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海村文化楼附近的饭店吃饭喝酒。21时4分许,庞某某驾驶停放在海滨大道霞海市场中国建设银行门前停车场的粤G13****号牌小型汽车驶入中国建设银行的视频监控区域时,因不满被要求交停车费而下车与停车场的收费人员曾某某发生争执。21时8分许,庞某某回到粤G13****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座位,再次驾驶粤G13****号牌小型汽车行驶一小段路后,再次下车与曾某某发生争执,曾某某报警。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梧阔派出所、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的民警分别接警后先后出警现场处警,庞某某被传唤至梧阔派出所接受调查。23时11分,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的民警对庞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06mg/100ml。随后,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的民警依法将庞某某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9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赔偿曾某某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核查联查人员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证明等;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正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且惹事生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以及卷外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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