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21983********,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楼村**号,现暂住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被告人庞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BHS****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力驱动),在本县石浦镇沿兴港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老石浦饭店门口路段时,与纪某某驾驶的浙B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至现场后,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庞某某酒精含量为324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庞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11mg/100ml。
象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庞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人庞某某已向纪某某赔偿了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庞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及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范旭东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量刑建议书
3、移送材料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