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 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搬运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被告人庞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29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悬挂粤GC2****号小型轿车在廉江市罗州大道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庞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其润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庞某某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