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市丰某某小白山乡**队,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8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庞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19时37分许,饮酒后无证照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吉林市丰某某泰山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截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庞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0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书证: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工作记实、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3张、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身份信息详细信息、前科劣迹说明;
(三)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吉)公(交)鉴(理化)字[2020]000228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照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证照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有劣迹。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国微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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