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61********,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阿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蒙0*****号泰山牌四轮拖拉机,沿阿某某新发乡唐王沟村村内道路行驶时被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被告人庞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04.22毫克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杰
检察官助理 岳琨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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