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号,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指控事实 |
2020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瑞贝卡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魏凤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庞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64.06mg。 |
证据种类 |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建议审判程序 |
速裁程序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检 察 员: 赵志田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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