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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号,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瑞贝卡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魏凤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庞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64.06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员: 赵志田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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