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XXXXXXXX181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XX镇XX村XXX组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饮酒后驾驶125摩托车沿白水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门口处时被白水县交管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鉴定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23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庞某某血清酒精浓度的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已报废二轮摩托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2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驾驶摩托车属从轻情节,但被告人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23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故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敬宇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XXXX2949;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