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街道**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7月1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8年6月23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11月15日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1时28分,庞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F9****小型轿车,沿浚县怀禹路子贡广场南出口自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庞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拥军
李雨霞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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