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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6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侦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在G4215蓉遵高速公路上行驶,当日21时许途经石洞收费站时,被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将其送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8.2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平

2020年1月15日

附:

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0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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