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631,汉族,初中肄业,原系山东*******公司派遣到河南省**公司平顶山市公司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乡****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朋友家饮酒后,驾驶豫D*****号传祺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回家,行驶至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宝路薛庄乡路段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发现庞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庞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3.9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合同书、业务承包协议、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赵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417号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被告人庞某某查处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庚午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