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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6********,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电梯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市中区宏瑞星城北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镇**村**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经无影山北路、小清河南路、黄岗路、无影山中路、北园高架路、二环西高架路至**路,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市中区**路与东红庙北路南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庞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2mg/100ml。

同年4月8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庞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查询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庞某某供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执勤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玉杰      

检察官助理:周子宇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1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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