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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21993********,河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乡**村**号,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北京**二公司工地宿舍。因本案2018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与其同乡白某某预谋倒卖汽油后,被告人庞某某驾驶冀D****G“宝骏”牌小型轿车,由白某某出资,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某地购买810升汽油,并分装于90个塑料桶内,后驾车拉载汽油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安桥附近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归案。所运810升汽油被依法扣押。经检验,被扣押液体检出汽油主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及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学礼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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