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街道**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1时20分许,在菏泽市高新区**镇解元集十字路口处,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宏昌·奔腾牌电动四轮车自西向东行驶时,与自北向南李某某驾驶的鲁******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庞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庞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4.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2.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庞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公慧丽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街道**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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