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汉族,专科毕业,群众,中国**银行上蔡县支行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号楼**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2日14时20分许,接110指派一女子报警称车牌号为豫A******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在上蔡县**大道与**大道交叉口有酒驾嫌疑,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工作发现,豫A******的驾驶人庞某某在车辆的主驾驶上坐着且一身酒味,经鉴定:庞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9.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燕
检察官:朱 玉 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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