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厨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郭磊庄镇,住万全区郭磊庄镇郭磊庄*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2时50分,被告人庞某某驾驶冀GBV8**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并载乘车人莘某某与张某驾驶的冀GEW8**号众泰牌小型轿车并载乘车人李某某由南向北追逐竞速,在怀安县南山产业园区经一路(创业路)丁字路口处,庞某某所驾车辆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其所驾车辆驶入逆向车道与公路西侧路缘石发生碰撞后停下,后方同向追逐竞速的张某驾驶的冀GWE8**号小型轿车遇情况躲避时与公路东侧路缘石发生碰撞后又与行道树再次发生碰撞,致使其所驾车辆侧翻后起火燃烧,造成张某、李某甲死亡,庞某某所驾车辆、张某所驾车辆不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25mg/100ml。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65mg/100ml。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5mg/100ml。经怀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某某、张某应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甲、莘某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等;2.证人莘某某、李某乙、宋某某、张某甲、高某的证言;3.被告人庞龙彪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鹏
检察官助理:张莉莉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庞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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