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14时20分许,庞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裕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任丘市裕华西路长洋淀村十字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庞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尸表检验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建新
检察官助理:韩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