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桂F****9小型面包车搭载被害人韦某某、方某甲、方某乙、李某某、方某丙、罗某某、方某丁、方某戊共八人沿S101省道由南宁方向往横州方向行驶,覃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桂A****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超载相对方向行驶。行驶至S101省道79KM+400M处(横县良圻**路段)两车会车的过程中,庞某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心虚线左转弯驶往对向车道,覃某某发现险情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及,致使桂A****0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碰撞中桂F****9小型面包车车身右侧,造成桂F****9小型面包车车上乘客韦某某当场死亡,方某甲、方某丁、方某戊、李某某、方某乙、罗某某、方某丙七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方某甲本交通事故损伤综合评定构成重伤二级;方某丙、方某戊、李某某本交通事故损伤综合评定均构成轻伤一级;方某丁、罗某某、方某乙本交通事故损伤综合评定均构成轻伤二级。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庞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韦某某、方某甲、方某乙、李某某、方某丙、罗某某、方某丁、方某戊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向公安民警交待事故事实。此外,庞某某与被害人韦某某家属、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李某某、方某丙、罗某某、方某丁、方某戊达成赔偿协议,庞某某分别已赔偿韦某某家属人民币66614元(以下涉案币种均为人民币)、赔偿方某甲186112.73元、方某乙5143.52元、李某某12254.64元、方某丙9193.46元、罗某某4032.97元、方某丁21433.6元、方某戊10088.67元,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疾病证明书、协议书等;3.证人覃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李某某、方某丙、罗某某、方某丁、方某戊的陈述;5.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6.伤情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六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金恒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