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出生地于山东省莱西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庄村85号。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威青高速自西向东行驶,行至149公里加700米处时,与前方顺行的程某某驾驶的鲁******号中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致车辆损坏,公路设施损坏,程某某及其乘车人张某某受伤、被害人徐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系腹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庞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海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证人程某某、张某某、焉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伟宏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一册、电子卷宗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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