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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宁市住嘉某某**坊镇**村**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7时49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5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嘉某某纸坊镇代店村庞**窑石场处右转弯时,与顺行的王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心肺及大血管破裂致循环障碍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庞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庞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勘验、验车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庞某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某某纸坊镇代店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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