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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犯罪前科。于2019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本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0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辽L****5辽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泰山中路霍田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后方张某某骑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随车乘员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庞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庞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艳萍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在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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