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庞某某持停止使用、扣留状态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载的赣*****号自卸低速货车,自吉水县**镇往吉水县**镇行驶。早上7时11分许,当车自南往北行至**大道与**路**路口时,与自东往西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及绿化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17日,经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庞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庞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情。2019年9月16日,庞某某支付被害方交通事故丧葬费5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稂勇智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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