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现住滕州市东沙河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庞某某将其本人注册的“滕州市**广告设计工作室”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出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庞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庞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可
王利娟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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