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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黄某甲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刑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船长。广西北海户籍地址和案发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船员。广西北海人,户籍地址和案发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黄某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庞某某接受一老板(身份待核实)的雇请,以每航次5000元的工钱,帮该老板驾驶三无船舶从越南运载冻品走私至湛江,并经该老板同意请其朋友黄某甲以相同工钱协助驾船从越南运载冻品至湛江。2019年7月8日前后,庞某某、黄某甲按照该老板指令一起到达广西龙门,一40多岁男子(身份待核实)接应并带其2人到龙门一船厂查看了将要驾驶的1艘无船牌号的铁壳船,其后该船被安排维修。庞某某、黄某甲被安排在龙门住宿并等待,期间庞某某在三无船舶上喷上了“桂北25631”的船号。2019年7月21日18时左右,庞某某和黄某甲驾驶该船从广西龙门出发前往越南装载冻品,向上述该男子发给庞某某的越南目标海域定位方向航行了约9小时,到达了越南格旦口附近海面,庞某某按照老板吩咐叫黄某甲换上了随船的越南国旗,1名越南代理驾驶1艘木船上该船拿走随船的船舶证书、船员证等办理了相关手续。其后在越南格旦口附近海面由2艘越南船分别靠在“桂北25631”船左右两边将需要走私进境的冻品过驳到该船上,装好冻品后越南代理将该批冻品的相关单证资料交给庞某某随船同行,庞某某在这些货物单证上签署了“黄某乙”的名字。随后庞某某和黄某甲就驾驶“桂北25631”船向中国湛江方向航行,航行过程中老板派人电话告诉庞某某目的地的经纬度,随后庞某某、黄某甲2人驾驶该船向该经纬度地点航行。至7月24日22时左右,庞某某、黄某甲驾驶“桂北25631”船到达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沙角旋村附近的简易码头开始卸冻品。庞某某、黄某甲发现民警后企图跳海逃跑,被湛江市公安边防支队执法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涉嫌偷运冻品总重量为40613千克,其中冻鸡脚31393千克、冻猪脚9220千克。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冻鸡脚产地为波兰、土耳其、美国,冻猪脚产地为美国,以上冻品均被国家列入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且来自越南的冻鸡脚和冻猪脚均为来自疫区的禁止进口货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船舶,冻品鸡脚、猪脚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庞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告人庞某某、黄某甲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从越南装运冻品走私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庞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卓权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黄某甲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5册、检察卷1册、U盘1个;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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