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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黄某某、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51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2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临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2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街道**路**号**幢**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12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2019年2月26日、5月1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刘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成立人民通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民通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人民通惠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多家公司(以下简称“人民通惠公司”),公司主要营业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3号佛山国家火炬创新产业园**座**楼**室。人民通惠公司通过线上设立“人民通惠商城”(www.rmthsc.com),线下设立实体加盟店的形式,以“加入会员可兑换原始股”等虚假内容进行宣传,发展下线会员。具体会员模式是:预存 5000元、10000元、20000元可分别成为铜牌、银牌、金牌会员,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将获得平台赠送的不同数额的返利排点、理财积分、购物积分、消费积分等,积分可用于人民通惠商城消费,以及等公司上市时搭配现金兑换原始股;同时,会员还可通过发展不同级别的下线会员获取相应的积分返利。

2015年底,人民通惠公司与佛山市菩提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菩提树公司”)合作,由菩提树公司为人民通惠公司开发的“通惠购商城”PC端(网址www.thgo8.com)、微信端、手机APP客户端陆续上线,取代了“人民通惠商城”,并另外创立运行“通惠购”三级分销模式,即会员免费注册入会,会员可从自己所发展的三级以内的下线会员的消费中获取提成。2016年,在三级分销的基础上,人民通惠公司推出“微店”模式,即会员在“通惠购商城”一次性或累计消费满人民币398元可获得“通惠购”微店(即金猴阁)经营权,并晋升为“猴当家”,“猴当家”通过分享自己的二维码继续发展会员,可获得下级三层以内微店消费额的返利。与此同时,人民通惠公司推出“12338套餐”、“6368套餐”,“3184套餐”等,以旅游积分、获得同等价值的商品、商品排点、三级佣金、全球分红为卖点,通过公司内部培训、讲解、印发宣传单据等形式对外宣传,将“通惠购”商品分成A、B+、B、C类组合产品,分别给予不同的提成奖励,继续鼓励会员积极消费及发展下线。经审计,至2018年6月,“人民通惠公司”共有1237125个会员账户,涉及三级分销的收入共人民币117928638.35元。

2013年,被告人庞某某注册成为人民通惠商城会员,后续发展黄某某成为其下线会员,黄某某于2015年发展邱某某成为其下线会员。被告人庞某某与黄某某、邱某某等人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开设人民通惠商城实体加盟店,通过与亲友、顾客面对面推广、分享商品链接及个人二维码等多种途径宣传推广人民通惠公司的消费返利经营模式,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从中获利。

经对人民通惠公司的后台会员数据进行统计,庞某某会员编号2914,会员等级属于V3,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1层,其下级网络有9层,7148个会员账号;黄某某会员编号11402,推荐人编号2914,会员等级属于V2,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2层,其下级网络有6层,803个会员账号;邱某某会员编号9939,推荐人编号11402,会员等级属于V3,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3层,其下级网络有5层,412个会员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提成返利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帆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7825******。

2.卷宗19册、光盘18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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