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湛江市赤坎区**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湛江市赤坎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庞某某、陈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以虚假贷款刷流水和冒充熟人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日,被害人郭某某加了庞某某名为“**金融”的QQ(QQ号:74761****)想借钱,庞某某让她加微信并用微信转账来刷流水。刚开始的几次转账庞某某都立即退回来了,后面分几次转账总计32930元庞某某没有退还,并把郭某某拉黑了,庞某某收到钱后通过微信转账分几次一共转了22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将这笔钱用于还债和两人的日常消费。这次庞某某、陈某某共骗得32930元。

2、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被害人宋某某加了庞某某名为“**金融”的QQ(QQ号:74761****)想借钱,庞某某让她加微信并用微信转账来刷流水,由于宋某某没有钱刷流水,庞某某便以要登陆宋某某的微信帮忙操作贷款为由,向宋某某索要微信的账户密码和登陆微信的验证码,庞某某登陆上宋某某的微信后就冒充宋某某本人向宋某某的微信好友王某某借钱,称其姐姐住院急需用钱,王某某便分几次一共转了8270元给庞某某,庞某某将这些钱通过微信转账全部转给了陈某某,然后陈某某将这笔钱用于两人的日常消费。这次庞某某、陈某某共骗得8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3、微信、QQ聊天记录;4、转账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虚构事实,诈骗他人共计41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庞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 潇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