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衡水市故城县**乡**村**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单元**号。2015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赵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1330231973********,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个体。现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省委宿舍东单元1201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9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张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1301041973********,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9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赵某某、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张某乙(另案处理)受张某丙委托向被害人高某某讨要欠款。2016年1月14日,张洪彬与被告人庞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跟随高某某至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华柴医院门口,后以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开车将高某某带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街**府**号公寓**单元楼下被告人张某甲处,因高某某不愿上楼遭被告人庞某某、张某甲、赵某某与张某乙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左侧第8、9根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庞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欠条,委托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治安调解协议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庞某某、张某甲、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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