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织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贵州省织金县猫场镇东兴农贸市场内举办美食节展销会,庞某某和谢某某到该市场内游玩。当日14时许,庞某某未脱鞋就到参展商摆放在农贸市场内的蹦床上去玩,被旁边的参展商刘某甲制止,庞某某为此与刘某甲发生争执,另一参展商刘某乙对庞某某进行劝阻,庞某某不听,与谢某某一道用塑料凳子将刘某乙的头部打伤。刘某乙的弟弟刘某丙见状前去帮忙打了庞某某两拳,庞某某和谢某某于是跑到谢某某家拿了两把自制的砍刀,返回东兴农贸市场准备与刘某丙等人继续打斗。庞某某和谢某某回到农贸市场门口时看到刘某丙,遂上前追赶刘某丙,两人用砍刀将刘某丙打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庞某某、谢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照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欧某某、雷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庞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辩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谢某某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祥文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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