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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徐某甲诈骗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6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里**乡**村**号。因犯诈骗罪,2016年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21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里**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徐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庞某某、徐某甲伙同都某某、秦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河南省修武县****村通过架设PC蛋蛋平台,并在QQ群内发广告招揽人员进入该PC蛋蛋平台充值,随后通过后台操作制造赢钱假象,诱使被害人充值,并在被害人提现时,谎称被害人账号存在刷流水的异常情况导致被冻结,随后要求被害人充值解冻,进行诈骗。

2020年3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庞某某、徐某甲伙同都某某、秦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朱某某25000元、骗得被害人南某某1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退缴赃款19000元、被告人徐某甲退缴赃款15800元,其中发还被害人朱某某25000元、发还被害人南某某12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南某某的陈述;

3、同案犯都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庞某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61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徐某甲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系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修武县**里**乡**村**号,联系电话:137*******;

2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修武县**里**乡**村**号,联系电话:158*******;

    3.《认某某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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