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0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8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庞某某、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庞某某、宋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美华星都商业街负二楼地下车库,使用楼梯、夹钳等工具将被害单位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电缆线盗走40多米,剥皮后销赃获款4900元。

2020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庞某某、宋某某再次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美华星都商业街负二楼地下车库,采用相同的方式将被害单位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电缆线盗走30多米,剥皮后销赃获款3800元。

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次被盗电缆线按废铜262公斤估价价值1048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庞某某、宋某某被民警捉获,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6.视频监控截图、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联系电话1832338****)、宋某某(联系电话183241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