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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孙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1〕147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无业。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无业。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无业。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山东省临沭县**镇**庄**号,无业。2020年4月1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季某某、孙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与孙某某、朱某某、季某某酒后在临沭县**公寓**室门口无故滋事,互相斗殴,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庞某某、季某某、孙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庞某某、季某某伤情均为轻伤二级,孙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庞某某、孙某某、季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孙某某、季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孙某某、季某某、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

2021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孙某某、季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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