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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叶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95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路*号碧桂园***花园*栋*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系东莞市石碣镇**电子有限公司三楼车间的加工组员工,主要负责原材料的加工。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庞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约150次将三楼车间熔炉内的液体锡冷却成锡块后下班时盗出公司,接着庞某某再联系被告人叶某某前往庞位于本市石碣镇沙腰陈屋街南横五巷出租屋楼下交易锡块。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多次以1公斤118元的价格收购庞某某盗得的380公斤锡块(市场价为1公斤160-175元,价值约60800元)从中获利。叶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为gyxy888)共36次转账给庞某某的微信(微信号为wxid_h7c5izh9vp8o41),转账金额总共是43945元。

2019年4月11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石碣镇**电子有限公司将庞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锡块四块(价值为520元)。2019年5月4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石碣镇昌兴路1号碧桂园紫辰花园1栋1单元701房将叶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电子称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姚玉光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姚某某等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电子数据,锡块等物证,被告人庞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伍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涉案财物清单。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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