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街**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6年3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辨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庞某某、刘某某等人到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门**被害人李某甲处,以被害人李某甲前夫李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欠款并以该房产为标的写下房屋租凭协议抵债为由,要求李某甲还款或履行该房屋租凭协议。后在被害人李某甲及其家人搬离该房产后,被告人庞某某、刘某某非法侵入被害人李某甲住宅,数次更换该房屋门锁,阻止被害人李某甲进入。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庞某某、刘某某将债权及房屋租赁协议转让他人,并由他人在上述房产居住,直至2018年10月,后将该房产返还被害人李某甲。被告人庞某某、刘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刘某某在未经他人同意情况下,侵入他人住宅,更换门锁阻止他人进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振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材料二十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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