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庞*,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11979********,住宝某某**镇***4号院**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庞*醉酒后无证驾驶豫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某某人民路商务局门前路段处时,与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护栏及相对方向行驶的豫D*****号海马牌汽车发生损坏。案发后,被告人庞*已对豫D*****号车主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经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庞*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庞*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永谦
检察官助理:雷旭燕
2020年6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庞*现押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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