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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吴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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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庞某某(绰号阿鸡),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博白县******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4月2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3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1********,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博白县博白镇****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3月1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成瘾,2020年4月1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庞某某到博白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后面停车场处,将被害人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39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庞某某到博白县博白镇民主路**酒店门口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电动车价值2310元。

3.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十六”(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到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超市门口对面处,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259元。

4.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庞某某到北海市合浦县山口镇**超市门口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424元。

5.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庞某某、吴某某伙同蒋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到博白县东平镇枫木村路口**超市门前处,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电动车价值287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依法扣押的**牌两轮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

6.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庞某某、吴某某伙同蒋某某经商量后到博白县东平镇东平街**百货店门前处,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上海建设**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上海建设**牌两轮摩托车价值191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依法扣押的上海建设**牌两轮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

7.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到北海市合浦县山口镇**超市门前处,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电动车价值899元。

8.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庞某某、吴某某经商量后到博白县松旺镇**购物广场门前处,将被害人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519元。

9.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庞某某到广东省廉江市高桥镇卫生院门口处,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10.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庞某某、吴某某经商量后到博白县双旺镇卫生院一楼车库处,将被害人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电动车价值899元。

11.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庞某某到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邮政快递门口处,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699元。

12.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亚宝”(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到博白县博白镇锦绣天玺小区5栋一楼车库门前处,将被害人符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摩托车价值1554元。

13.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亚宝”经商量后到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人民医院住院部大楼后面停车场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电动车和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电动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647元。

14.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郑某某经商量后到博白县那卜镇镇政府旁的公路附近处,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三轮摩托车盗走。

15.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郑某某经商量后到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炮厂路口附近一居民楼门口处,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16.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庞某某到博白县博白镇**小区15栋一楼商铺处,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329元。

17.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郑某某经商量后到博白县沙陂镇河龙湾小区前地坪处,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三轮摩托车盗走。

18.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郑某某经商量后到博白县那卜镇龟头岭附近处,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摩托车价值4035元。

19.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庞某某到博白县博白镇锦绣天玺小区5栋一楼车库门口处,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199元。

20.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郑某某经商量后到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白沙街一居民楼门前处,将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摩托车价值1300元。

21.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郑某某经商量后到博白县那卜镇那卜街中国电信营业厅门前处,将被害人范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两轮摩托车价值3949元。

22.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庞某某伙同郑某某经商量后到广东省廉江市雅塘镇信用社后门路边处,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牌三轮摩托车价值55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依法扣押的**牌三轮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

综上,被告人庞某某盗窃二十二起,共计盗窃财物价值34299元;被告人吴某某盗窃四起,共计盗窃财物价值72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晓辉

                        检察官助理:庞锡猛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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