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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8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社区**路**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7月1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庞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7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临春岭公园门口处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其电动车前框里的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3元)盗走。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庞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路**公馆被抓获;破案后,该被盗手机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牌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伍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庞某某曾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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