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4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8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罪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飞鹅商城3号楼1楼的楼梯口处,趁被害人覃某某不备,将被害人覃某某放在上衣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120元的ViVo牌Y5S手机盗走,销赃获款500元,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5月23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南区飞鹅路飞鹅商城3号楼内将被告人庞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芸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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