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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86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湖北省崇阳县**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左右至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在本区**街道**路**号**暂住房组织、召集他人进行竞猜赌博,期间接受汪某甲、汪某乙等20余名赌客投注共计人民币292635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6045元。

2020年1月1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其暂住房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账本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甲、汪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雄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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