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415号
被告人庞某甲,曾用名庞某乙,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3日因诈骗被顺庆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顺庆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甲于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先后租住于顺庆区**坝**号**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房屋 和顺庆区**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因无钱使用,被告人庞某甲在58同城网上发布出租该房屋的信息后,以冒充该房屋房东出租该房屋和一房多租的方式,骗取张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等十九人租金和定金共约九万余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庞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付款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庞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宏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甲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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