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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肖某盗窃案)_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414号 

  被告人庞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肖某邀约庞某外出盗窃,庞某同意后,由庞某驾驶川******黑色帕萨特轿车,二人从青白江出发,走108国道行驶至罗江城区寻找作案目标,6月5日凌晨1时许,二人步行至罗江区万安镇**广场时,由肖某放哨,庞某使用专用开锁工具将**广场**折扣专卖店的U形锁透开,庞某进入专卖店盗得现金1000余元,耐克短袖T恤、阿迪达斯三叶草短袖T恤各两件,耐克老爹鞋一双、华为P10手机一部。二人得手后开车离开罗江,并将盗得的现金平分,各自分得440元,短袖T恤每人两件,手机和鞋子由肖某获得,赃款二人已经挥霍。经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073.82元。

 2、2020年6月17日晚,被告人肖某邀约庞某外出盗窃,庞某同意后,由庞某驾驶川******黑色帕萨特轿车,二人从青白江出发,走108国道行驶至中江县城区寻找作案目标,6月18日凌晨2时许,二人步行至中江县**镇**路时,由肖某放哨,庞某使用专用开锁工具将**路**号“**鱼头”火锅店的U形锁透开,二人一前一后进入火锅店,在火锅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2200余元,苹果手机一部,庞某在盗窃的过程中发现该火锅店内有监控视频,因怕被视频监控拍下盗窃过程,误以为收银台旁的电脑主机连接视频监控,随即庞某将火锅店内的电脑主机卸下盗走,二人盗窃成功后,将黑色电脑主机扔进河中,将盗得的现金平分,各自分得1100元左右现金,苹果手机由庞某获得。经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1250元。

3、2020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庞某伙同苑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青白江区**东路**号**布鞋店,由苑某某放哨,庞某利用专用开锁工具将“**”布鞋店撬开,二人在布鞋店盗走现金300元,并将所盗现金平分挥霍。

4、2020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庞某伙同苑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青白江区**大道**段附近,由苑某某放哨,庞某利用专用开锁工具将“**”工作室店铺撬开,二人在该工作室盗走现金100元,平板电脑一台,因平板电脑有开锁密码,随后庞某将盗得的平板电脑变卖200元。二人将钱平分挥霍。

5、2020年4月19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庞某伙同苑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青白江区大弯尚城网吧附近骑两台共享单车,窜至青白江石家碾东路附近,由苑某某放哨,庞某利用专用开锁工具将**东路**号“**”店铺撬开,庞某进入奶茶店铺内盗窃现金915元,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若干,盗窃得手后,庞某将钱包交予苑某某。

6、2020年4月19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庞某、苑某某(另案处理)在盗窃“**”店铺得手后,二人继续盗窃该路段**号“**理发店”铺面,苑某某将该铺面的U型锁剪断,二人在理发店中盗得苹果平板电脑一台。 后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苹果mini4平板电脑价格认定为540元。

7、2020年5月19日凌晨,在庞某盗窃“**药业”店铺后于苑某某在**街**号“**孕婴”店铺,盗窃现金3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庞某、肖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肖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聪   

检察官助理  廖敏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肖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交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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