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庞某某任**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北仓库经理期间,撮合太原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天津**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物流运输合同时,假借太原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为名,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庞某某将赃款用于个人支出。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运输合同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廖某某等5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震洲
检察官助理:戎璨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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