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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亚德、庞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庞亚德,绰号:瓜刨德,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办****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大象,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办**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亚德、庞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庞亚德以受害人简某某、张某某在位于**新旧两村共同所有的**岭其家两代开荒种果树的山地上开基础建猪栏其**旧村二队的为由,带领其**旧村的队委庞某乙、庞某丙二人前去阻止简某某施工建猪栏并恐吓简某某、张某某说每人如果不交1万元人民币就把简某某、张某某家两代开荒种果树用于建设猪场的地、张某某的地卖给他人和拆了简某某的猪场,简某某、张某某无奈之下被迫每人把1万元人民币交给庞亚德以保其家两代开荒种植果树的**岭的土地不被庞亚德变卖给他人。庞亚德收到简某某、张某某的每人1万元人民币后没有把钱交回**新旧村集体,庞亚德指使其**旧村二队的出纳庞某丁拿1万元人民币和庞某乙、庞某丁、庞某丙平均分(每人分得2500元人民币)作为前去阻止简某某猪场施工等的工钱,余下的1万元人民币指使庞某丁保管。

2、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庞某甲以广东省**农场**岭边即化州市S284线公路旁边**米的公路征收控制线的土地为其所有为由,多次到李某甲位于**村委会**村附近的广东省**农场**岭的果园百般阻扰、滋扰、恐吓李某甲看守工地的工人李某乙,李某甲被迫叫李某乙请庞某甲到化州市**饭店消费2000多元。其后,庞某甲继续在夜晚对李某乙进行滋扰、恐吓、打砸果园的门锁。李某甲被迫再安排李某乙给2000元人民币给庞某甲,庞某甲敲诈到钱财后就停止了对李某甲的果园进行滋扰、恐吓。

 3、2014年7月份,被告人庞某甲以买地为由约受害人刘某某到化州市新路口**饭店厢房吃饭,刘某某带到李某丙、梁某甲前去,在新路口**饭店厢房内,庞某甲以需要买地为由向刘某某询问土地价格,随后庞某甲以刘某某的地太贵为借口,坐在厢房门口不让刘某某离开,先后用滚烫的茶水泼向刘某某、李某丙,并凶狠的恐吓刘某某说:“你来**搞开发我都未收过你任何费用,你现在交给我4000元作为搞开发的保护费吧”,无奈之下,刘某某被迫同意交2000元给庞某甲作为保护费才能离开,刘某某被迫次日拿2000元到**饭店交给庞某甲。

2014年10月份,庞某甲打电话再次向刘某某索要800元人民币,刘某某无奈这下在化州市**门口附近把800元人民币交给庞某甲。

2017年6月份,刘某某在化州市石湾街道办**公司对面开发区搞开发时,庞某甲以无中生有说其祖宗有地在开发区中间为由,通过种殖香蕉树在刘某某开发区内的方式,并恐吓刘某某,扬言刘某某如不给5万元钱就打死刘某某和刘某某的工人,后刘某某经多方请托关系人与庞某甲说情,后庞某甲提出要求刘某某只给3万元,后因刘某某要求庞某甲写收据,庞某甲至今未去刘某某处取钱。

4、2016年4月30日,受害人梁某乙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对面处动工建设**店,做基础期间,被告人庞亚德、庞某甲以梁某乙**店门前靠近S284省道公路边处**米处种植香蕉的地方是其家的为由,多次阻挠梁某乙施工做基础,庞某甲推倒梁某乙工地的钢筋笼,强行要梁某乙的**店停工。庞某甲通过拉香蕉树到梁某乙的**店门口处种植和用竹围起来的方式不让进出梁某乙的工地,再每天都到梁某乙的工地处恐吓工人叫停工不能开工,梁某乙被迫停工约十天,无奈之下梁某乙被迫在其工地门前把2万元钱交给庞某甲,后才能顺利开工。

5、2016年10月份,**药业公司(现**中药饮片厂)在招投标得到的**村委会**新村**进行厂房基础建议时,被告人庞亚德、庞某甲以其祖上有山地在其间为由,到征地现场阻止开工建设,致使**药业公司被迫停工长达15天之久,强行要挟**村委会、河西街道办征地工作组要按其说的2亩土地亩数按水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强行向**村委会索要五、六亩开荒地的补偿款,否则继续阻止开工,后征地工作小组为了解决庞某甲、庞亚德继续阻挠开工,被迫决定按2亩开荒地12000元人民币补给庞亚德、庞某甲。其后,庞亚德继续到化州市河西街道边**村委会、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吵闹,找分管征地的彭某某副主任、黎某某等领导进行威胁,说:“**旧村的群众好大意见了,如果不给点钱给我进行化解群众工作,到时我就带群众到**公司征地现场闹,你们区府就没办法顺利完工”等话语,庞亚德多次语言威胁后,作为征地工作组的组长彭某某为了工程顺利进行完工,被迫叫**村委会苏某某书记从征地经费中支出30000元,以化解**征地群众开荒地纠纷工作经费的名义给庞亚德。**村委会先后两次被庞亚德、庞某甲敲诈勒索4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亚德、庞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合伙故意以胁迫手段,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华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庞亚德、庞某甲现在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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