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8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应风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工作人员,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幢**室。因赌博于2014年3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6年5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l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街**巷公寓*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6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07年7月l3日被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7月23日被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l0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l2年l2月27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号**幢**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等九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应风雷、柯某某、朱某某、叶某某、周某甲经预谋,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玫瑰园*幢*单元**室租赁场地,以德州扑克方式招揽他人前来赌博,并以收取门票、“买保险”等方式从中获利。孙某某等六人为该场所共投资10万元(人民币,下同),股份由孙某某、应风雷占3.5成,柯某某、朱某某占3.5成,叶某某、周某甲占3成,并雇用被告人周某乙、林某甲担任荷官,雇佣被告人杜某某提供后勤服务。
经查,该场所共组织他人聚众赌博5次,分别为2020年1月26日涉案赌资156000元;同年1月27日上午场涉案赌资130000元,下午场涉案赌资120000元;同年3月14日涉案赌资109000元;同年3月15日涉案赌资110000元,上述5次赌博涉案赌资共计625000元,非法获利共计18500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1月26日及1月27日上午,在该赌博场所担任荷官共计二场,获利2600元。被告人周某乙于2020年1月27日下午、3月14日、3月15日,在该赌博场所担任荷官共计三场,获利2640元。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3月15日在该赌博场所提供后勤服务。
另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李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温州市**区**锦园、**锦园等地非法开设赌场以德州扑克形式招揽他人进行赌博,周某乙、林某甲均在该赌场担任过荷官,非法获利分别为30150元、8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林某甲均自动投案,但孙某某并未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林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归案后,被告人应风雷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柯某某、朱某某、叶某某、周某甲、杜某某、周某乙双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筹码、扑克等赌具,赌资);
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转账记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立功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柳林钗、张某某、谢某某、程某某、林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应风雷、柯某某、朱某某、叶某某、周某甲、杜某某、周某乙、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应风雷、柯某某、朱某某、叶某某、周某甲、杜某某、周某乙、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柯某某、朱某某、叶某某、周某甲、杜某某、周某乙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柯某某、朱某某、周某甲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应风雷、柯某某、朱某某、叶某某、周某甲、杜某某、周某乙、林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前义
检察官助理:赵金虎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应风雷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柯某某、朱某某、叶某某、周某甲、杜某某、周某乙、林某甲现取保候审,柯某某手机1373635****,朱某某手机1575775****,叶某某手机1585855****,周某甲手机1332598****,杜某某手机1505872****,周某乙双手机1598878****,林某甲手机1585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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