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应火平,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街**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花园**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火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应火平于2015年5月13日在福州市晋安区五四北泰禾广场开设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研发了一款名为“**加油”的手机软件通过苹果商城进行推广,以低折扣充值加油卡来吸引客户注册并提供在该手机软件上进行充值加油卡的业务,以客户一次性付预付款的方式销售油卡充值,后分期向上家购买油卡充值兑付给客户。经统计,充值金额达人民币84400529.81元,目前有609名购买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充值金额为人民币3874038.08元,损失金额为人民币3824569.12元。被告人应火平将客户充值钱款中的人民币3213939.29元用于个人买房买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材料: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加油充值方式证明文件、公司开支表、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随身物品暂扣清单、财务收据、现金缴款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明细表、油卡信息、物业登记情况、房租租赁合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个人被骗描述、账单明细、账单详情、**充值记录、兑付记录、“**加油”软件个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支付宝个人信息、“**加油”页面详情、上游公司的充值账户详情、风险公告、客户公告、风险防范通知、说明、充值服务合同、协议书、广告服务框架合同、广告发布合同书、营业执照、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数据、销售合同、经营许可证、到案经过、软件系统租用协议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协助冻结通知书、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合同、发票、汽车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甲、严某乙、应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赵某某、张某某、应某乙、韩某某、应某丙、林某甲、林某乙、谢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宗某某、秦某某、沈某某、薛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席某某、何某某、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火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闽海财审字(2020)第088号、第292号专项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后台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火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火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火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应火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应火平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法缘
检察官助理:潘家忠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应火平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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